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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个月被告称自己母亲患病,需要回老家照料母亲生活,原告便随被告一同前往被告老家,但在途中被告却找借口一人返回老家,在被告回老家初期还曾断断续续和原告联系,一年后音信全无,至今已有七年。被告的行为已经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一个月被告以回老家探视母亲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以致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逾七年,据此能够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不能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可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另案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1894号
  •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

  • 被告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宇杰

  • 审判员:丛梓晓

  • 代理审判员:张伟宁

  • 书记员:张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