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浩诉被告中国联合**昌县分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取证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
被告中国联**昌县分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肖*,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鄢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金姚
书记员郑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