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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诉中国联合**昌县分公司(2015)隆昌行初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浩诉被告中国联合**昌县分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取证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昌行初字第23号
  •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

  • 被告中国联**昌县分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 法定代表人肖*,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鄢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金姚

  • 书记员郑国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