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许**、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现住安图县。
被告:许**,现在住安图县。
被告:赵**,现住安图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万斌
人民陪审员董凯
代理审判员林宇坤
书记员孙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