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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义乌市**份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义乌**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22号
  •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

  • 委托代理人:夏晓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义乌市**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

  • 第三人: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晓东

  • 审判员叶迪龙

  • 审判员徐翠英

  • 书记员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