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义乌**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夏*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林**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
委托代理人:夏晓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弟。
第三人:夏**。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叶迪龙
审判员徐翠英
书记员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