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余*与何**、楼超然、浙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经商。
被告何海峰,经商。
第三人楼超然,经商。
第三人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超然。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晓东
审判员叶迪龙
审判员徐翠英
书记员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