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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浙江**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余*与何**、楼超然、浙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28号
  •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经商。

  • 被告何海峰,经商。

  • 第三人楼超然,经商。

  • 第三人浙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楼超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蒋晓东

  • 审判员叶迪龙

  • 审判员徐翠英

  • 书记员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