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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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女。
被告宾某某,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旷曲宇
书记员向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