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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沙民一初字第88号
  •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女。

  • 被告宾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旷曲宇

  • 书记员向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