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423民初字第71号
  •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

  • 委托代理人戴树清,男,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段聪

  • 书记员傅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