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树清,男,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段聪
书记员傅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