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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与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湘0423民初20号
  •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某某,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张大荣,男,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被告罗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段聪

  • 书记员傅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