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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法定代理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某某诉称,1988年12月,原、被告在新邵县原严塘乡政府登记结婚。1989年下半年,原告石某某突发精神疾病,被告何某某便弃家不归,对石某某不管不问,两人从1989年下半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1994年4月9日,经湖南**精神病司法鉴定,石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5月26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告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何某某为石某某的监护人。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何某某一直未尽监护石某某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撤销何某某对石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石**、石**为石某某监护人。由于被告何某某与石某某分居二十多年,也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并由何某某承担诉讼费。

原告石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1-3,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4、7,新**院(2015)新民特字第14号和(2005)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6,新邵县民政局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8-10,新邵县轻纺工业行业管理办证明及证人彭慰中、彭大新证言;11、录音资料;12-14,《遗嘱》、《轻工局住宅协商处理意见》、《关于母亲李**、小妹石某某财务资金问题的调处意见》、《石某某自愿要求兄长石高翔经济监管协议书》。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部分不实,原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有结婚证证明结婚时间为1988年12月21日。此前被告曾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未获支持,故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结婚证和住所地村委会证明,拟证明其抗辩的事实。

经审查,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且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11,能够证明原告陈述的事实,被告亦基本认可该部分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14,因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1988年12月21日,石某某与何某某在新邵县原严塘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4月9日,石某某经邵阳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5年5月26日,新**院作出(2005)新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石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何某某为石某某的监护人。该判决生效后,因何某某对石某某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经石某某之姐石**、石**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新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何某某对石某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石**、石**为石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另查明:石某某与何某某自1989年下半年开始,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何某某从1991年起先后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足一年时间即产生矛盾,从而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亦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石某某向本院提起要求与何某某离婚,何某某亦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初字第1331号
  •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石*某,又名石*甲,女,汉族,新邵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法定代理人石红娟,女,汉族,住址为新邵县酿溪镇。系石某某大姐、监护人。

  • 法定代理人石红霞,女,汉族,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系石某某二姐、监护人。

  • 委托代理人罗光佑、刘东波,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新邵县严塘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炳喜

  • 书记员曹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