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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镇江**有限公司、刘**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镇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刘**、王**、刘**、陆军、刘*、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润南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镇江**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贷款本金2750493.64元、利息73591.11元(截止2014年1月28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由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分期归还,即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47万元;2015年7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280493.64元、利息73591.11元及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律师代理费5万元。二、若被告镇江**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原告即可向法院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镇江**有限公司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另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如被告镇江**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以被告刘**、王**抵押的位于本市月亮湾雅苑2幢第1至3层108室房屋(抵押金额160万元)、被告刘*所有的位于本市长江路293号朗香园6幢第4层303室的房屋(抵押金额73万元)、被告刘**、陆军位于本市蔡家小圩1号7幢302室的房屋(抵押金额47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金额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王**、刘*、潘*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09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在案件审理期间已保全了被执行人刘**、王**、刘*、刘**、陆军名下房产,后经本院调查了解由于该房法院不便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南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润执字第848号
  •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司镇江市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

  • 负责人吕**,该××行行长。

  • 委托代理人袁文涛、孙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刘**。

  • 被告王**。

  • 被告刘**。

  • 被告陆军。

  • 被告刘*,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102162315,住镇江市润州区三茅宫月亮湾雅苑2幢108室。

  • 被告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国根

  • 审判员谢春雨

  • 审判员汪鹏

  • 书记员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