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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与金湖**有限公司、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高、柏**、金湖**有限公司、王**、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金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万*高欠原告贷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分期偿还,其中贷款本金120万元分五期归还:1、2015年12月20日前还20万元;2、2016年3月20日前还25万元;3、2016年6月20日前还25万元;4、2016年9月20日前还25万元;5、2016年11月20日前偿还25万元。贷款利息按下列方式归还: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12.96‰、本金120万元计算,被告于2015年11月21日前偿还;从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和实际欠款数额计算,由被告于每月25日前偿还。被告万*高抵押在原告处的白酒双方协商折价100万元,原告从2016年3月20日起在被告偿还25万元每期后,将相应价值的白酒返还给付款人。(二)被告柏**、金湖**有限公司、王**、曹**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偿还120万元贷款及相关费用后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承担3900元,被告承担890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万*高、柏**、金湖**有限公司、王**、曹**未主动履行,权利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立高、柏**、金湖**有限公司、王**、曹**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2066-1号
  •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金**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殷*时,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万立高。

  • 被执行人柏**。

  • 被执行人曹**。

  • 被执行人金湖金一品**公司。

  •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董事长。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阳

  • 审判员相咸泉

  • 代理审判员李玉培

  • 书记员植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