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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黄**与任*、吉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黄**诉被告任*、吉玉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任*驾驶的鲁VU5209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55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50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对鲁VU5209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503-2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原告黄**

  • 被告任*

  • 被告吉**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有杰

  • 代理审判员侯广军

  •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