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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马**、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甲自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20000元,后申请人以三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定法执字第00668号
  •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 被执行人马*甲

  • 被执行人马*乙

  • 被执行人张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屈文学

  • 审判员盛志海

  • 代理审判员董斌

  • 书记员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