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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749号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河南翔**新乡分公司、孙**、丁**、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1日(2015)红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为39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7民终1749号
  • 法院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

  • 法定代表人吕**,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岳学东,该公司职员。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59年4月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高长生,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河南翔**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 负责人岳**,经理。

  • 原审被告孙淮予,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丁**,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张**,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 原审被告孙**,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师斌

  • 审判员王大鹏

  • 审判员陈洁

  • 书记员刘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