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沈阳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宜民,原审被告前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沈阳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本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富枝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宜民,系杨富枝的亲戚。
原审被告信阳市**办事处(简称前进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孙岩,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林清,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信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付巍
代理审判员朱永超
书记员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