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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沈阳与被上诉人杨**、杨**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沈阳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沈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杨**、杨**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宜民,原审被告前进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5民终第5号
  • 法院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事其他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沈阳

  •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本强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富枝

  •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宜民,系杨富枝的亲戚。

  • 原审被告信阳市**办事处(简称前进办事处)。

  • 委托代理人孙岩,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陈林清,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原审第三人信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毅勇

  • 代理审判员付巍

  • 代理审判员朱永超

  • 书记员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