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袁**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大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儋**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东坡经典住宅小区A6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智勇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付大文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