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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海南儋**限公司、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袁**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1232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女,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白大镛,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儋**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东坡经典住宅小区A6号(二、三楼)。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智勇

  • 审判员郑新红

  • 审判员付大文

  • 书记员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