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光辉
审判员邢中清
人民陪审员徐守锋
书记员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