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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425民初21号
  •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光辉

  • 审判员邢中清

  • 人民陪审员徐守锋

  • 书记员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