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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州天**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天**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虞民初字第2074号
  •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80年出生。

  •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郑州天**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 法定代表人雷霆,经理。

  • 被告李**,男,1986年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勇

  • 审判员梁培勤

  • 人民陪审员黄金光

  • 书记员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