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天**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8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霆,经理。
被告李**,男,1986年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梁培勤
人民陪审员黄金光
书记员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