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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于2015年8月07日向登**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给原告因其没有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损失112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登**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甄**,被上诉人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卢**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原告到登封市阳城二煤矿工作,原告在该煤矿工作期间,登封市阳城二煤矿没有给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亦没有给原告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登封市阳城二煤矿变更为永城煤电**有限公司。2015年7月24日原告杨**以永城煤电**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登封市**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永城煤电**有限公司赔偿因该公司未给原告杨**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12200元。同日,登封市**裁委员会以原告杨**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为由,做出了登人劳仲不字(2015)第33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将被告永城煤电**有限公司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保值、增值到监督处罚等全过程的管理职能由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理中心依法履行;如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缴存纠纷应通过行政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理的渠道解决,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法应当由住房**理中心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补缴,而非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赔偿损失,故,该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未给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损失112200元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上班的几年中,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该事实已被一审法院认定。由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赔偿。关于上诉人的住房公积金损失,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上诉人;作为失业金损失是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所以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予以赔偿。而一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应通过行政处理的渠道解决,又增加了上诉人诉累。其认定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永**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请求属于行政审理的范围;公积金并非社会保险,没有纳入强制缴存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缴存纠纷应通过行政法规确定的行政处理的渠道解决,不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法应当由住房**理中心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补缴。上诉人要求赔偿因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损失1122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民终1426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甄爱锋,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路东段。

  • 法定代表人魏*,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晓克,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卢红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继军

  • 审判员扈孝勇

  • 审判员宋江涛

  • 书记员王子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