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王**与被告商丘**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人民陪审员李**参加合议,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7.5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1825.2元;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
本案在立案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内,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地址,使本案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送达,且原告不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王**对被告商丘**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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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女,1978年8月6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奎、郭昌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殷刚
人民陪审员李杰坤
书记员栾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