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经法庭调解和好,原告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解*,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威杰,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湘云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