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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5月11日经法庭调解和好,原告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024民初835号
  •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解*,女,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杜威杰,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生,农民。

  •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湘云

  • 书记员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