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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顶山**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山市湛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顶山**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山市湛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山市湛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告平顶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平顶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411民初647号
  •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80年5月7日出生。

  • 原告平顶山**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 被告中国人民财**山市湛河支公司。

  • 负责人李**,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伴伴

  • 书记员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