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顶山**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山市湛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山市湛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原告平顶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原告平顶山**限公司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平顶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80年5月7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山市湛河支公司。
负责人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伴伴
书记员徐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