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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4日,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因在国内接受雅思培训与被告相识,留学澳大利亚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始终觉得双方感情基础不牢,抱着试婚态度而不同意要孩子。2014年10月15日,迫于家中压力,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某甲。双方感情基础较为薄弱,本以为孩子出生后能稳固双方感情,但双方性格差异实在较大,双方因家庭、事业等问题的矛盾越来越大,以致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均同意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作出处理。后被告反悔,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据此,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800元/月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按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0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半年后分手。2007年原、被告在澳洲求学期间重新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登记结婚。婚初,因双方工作不稳定,一直没要孩子。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的孩子某甲出生,从2014年5月被告回国待产至2015年8月期间,双方始终密切联系。被告回澳后不久,发现原告同一郑姓女学生联系频繁而与原告发生了口角。此次回国为将孩子留在国内,等原、被告在澳有一定经济基础后再将孩子接走。综上。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稳固,婚后虽偶有争吵,但感情和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补充:双方因男方跟一女性朋友联系较紧密而发生口角,后女方因男方以孩子为借口逼迫签了离婚协议,签协议非其本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王*与被告任*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分手。2007年原、被告在澳洲求学期间重新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5日婚生一子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5年9月原、被告因意见分歧而发生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虽偶发争执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有望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山少民三初字第00090号
  •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澳大利亚国籍,原籍焦作市解放区。

  • 委托代理人王恩飞,住焦作市解放区。

  • 被告任*,女,住焦作市。

  • 委托代理人陈健民,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东东

  • 书记员王敏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