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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年4月13日向被告孟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4月14日向原告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贾**参加评议,书记员田**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199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月在涧口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9月1日生一女,取名孟*,现在家准备应聘就业,2000年6月2日生一男,取名孟*,现在洛宁县一高中高一年级读书。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但自2010年起,被告常常借口给别人干活为由,与多名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经村干部、其哥哥、朋友多次劝解,被告多次发誓改过自新,又多次故态复萌,令人伤心绝望。2013年到现在,被告不干活挣钱养家,不尽家庭责任义务。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不履行家长的家庭责任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现居住的房屋一套、车库一间、车辆一台归原告所有,其他共同财产依法酌情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孟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代某某、被告孟某某于1993年1月9日在涧口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9月1日生女儿孟*,2000年6月2日生儿子孟*。婚后,原、被告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至今原、被告仍居住在一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二十三年之久,并生育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夫妻至今仍居住在一起。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维护好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睦,互相理解支持,互相关心爱护,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尊老爱幼,共建美满和谐之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代某某要求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328民初315号
  •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代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 委托代理人:刘少卿,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8日出生,现住洛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贺耀彩

  • 代理审判员:杨鹏飞

  • 人民陪审员:贾来治

  • 书记员:田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