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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中刑终字第6号
  • 法院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男,1962年4月2日出生。

  • 辩护人韩**,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纪玖

  • 审判员郝小丽

  • 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 书记员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