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黄**、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徐**及其辩护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男,1962年4月2日出生。
辩护人韩**,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纪玖
审判员郝小丽
代理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