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结婚,2013年8月生一子董**。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现因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王*要求离婚,被告董某某同意离婚。
2、婚生子董**由被告抚养,原告不付抚养费。
3、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手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女,汉。
被告董某某,男,汉。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鲁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