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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担保公司诉被告祥**公司、被告杨**、被告王家岗乡人民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担保公司诉被告祥**公司、被告杨**、被告王家岗乡人民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担保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公司、被告杨**、被告王家岗乡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担保公司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祥**公司从信阳**支行借款14万元,期限一年。原告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公司用其企业资产为原告公司提供反担保。杨**本人提供保证连带担保。王*乡政府提供保证担保。该款到期后,被告祥**公司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为其偿还本息141480.94。现要求1、被告祥**公司偿还垫付款141480.94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被告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王*乡政府承担担保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被告杨**、被告王**政府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

1、被告**公司与信阳**支行的(2014)借字201409号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借款14万元,借期12个月。

2、原告金*担保公司与被告**公司抵押反担保合同。

3、被告**公司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4、被告王**政府、被告杨**的承诺书。

5、中**行(原**银行)记帐凭证。

6、被告**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7、代理费发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祥**公司与信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被告祥**公司向信阳**支行借款14万元,期限12个月。原告金*担保公司为其保证担保。2014年9月14日原告金*担保公司与被告祥**公司签订编号2014年抵反担字第013号抵押反担保合同,被告祥**公司以其资产为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王**政府为被告祥**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告杨**为被告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祥**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未归还,被告金*担保公司为其垫付本息141480.94元。原告垫付后诉讼来院进行追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担保公司依合同约定代被告祥**公司垫付了信阳**支行的借款,取得对该笔借款的追偿权,现诉求被告祥**公司偿还垫付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祥**公司依其资产抵押为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被告祥**公司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杨**承诺以其个人名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当知道其无担保资格,而为被告祥**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无效。原告金*担保公司与被告王**政府在该行为中具有同等的过错,被告王**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金*担保公司与被告祥**公司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原告主张的诉讼代理费,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公司偿还原告金*担保公司垫付款141480.94元,并用其抵押登记的资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被告杨**对抵押物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王**乡政府对被告**公司不能清偿原告金*担保公司债务余款的50%,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公司承担原告金*担保公司的实现追偿债权的代理费4000元。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527民初134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淮滨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财担保公司)。

  • 法定代表人许治淮,男,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淮滨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男,系该公司经理。

  • 被告杨**,男,汉族。

  • 被告王家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家岗乡政府)。

  • 法定代表人王*前,系该乡乡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孝虹

  • 书记员李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