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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担保公司诉被告春雨养殖公司、被告防胡镇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担保公司诉被告春雨养殖公司、被告防胡镇政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春雨养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防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担保公司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公司从信阳**支行借款一百万,期限一年。原告为被告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春雨养殖公司用其资产在原告公司提供反担保,防胡镇政府提供保证担保。2015年3月11日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为其偿还本息1015730.29元。现要求1、判令被告春雨养殖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1015730.29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被告防胡镇政府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春雨养殖公司辩称,1、贷款一百万,实际我只得97.5万元,还款先用抵押的设备拍卖,不足部分我再进行偿付。

被告防胡镇政府辩称,1、我镇是根据县的文件要求进行的担保。2、我们担保时不知道春雨养殖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程*,以为是程新锋。因此我们不承担担保责任。

原告金*担保公司为支持其诉求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被告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原告的法人身份证明。

2、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与信阳**支行的借款合同,金**公司与春雨养殖公司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3、动产抵押登记书。

4、防胡镇政府的承诺书。

5、中**行记帐凭证。

6、淮滨**中心对被告春雨养殖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7、原告代理费票据。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二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与信阳**支行签订一借款合同,被告春雨养殖公司向该行借款100万元,期限十二个月。原告金*担保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同时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以其资产向原告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对该资产进行了抵押登记。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防胡镇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若春雨养殖公司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将由县财政局直接扣发我镇财政资金用于归还担保公司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担保期限为二年。被告春雨养殖公司的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2015年3月31日原告金*担保公司为其垫付该款本息计1015730.29元。现原告行使追偿权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担保公司依合同为被告春雨养殖公司垫付了借款本息,现依法向其追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以其资产向原告金*担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春雨养殖公司应用其抵押的资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防胡镇政府应当知道作为国家机关没有担保的资格而违反法律规定,为被告春雨养殖公司提供一般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无效,被告防胡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春雨养殖公司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约定了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原告诉求代理费,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担保公司垫付款1015730.29元,并用其登记的资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被告防胡镇政府承担被告春雨养殖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50%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春雨养殖公司承担原告金*担保公司实现追偿权的代理费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42元,由被告春雨养殖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527民初137号
  •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淮滨县**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财担保公司)。

  • 法定代表人许治淮,男,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磊,男,系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方献明,男,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淮滨**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雨养殖公司)

  • 法定代表人程*,女,系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程新锋,男。

  • 被告淮滨县防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防胡镇政府)。

  •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镇镇长。

  • 委托代理人徐加强,男,系该镇副镇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孝虹

  • 书记员李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