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黑**、田**与被上诉人张**、王**、王**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前由郑州**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黑**、黑**、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利萍,又名黑**,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女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王森勇,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高爱萍
审判员王燕燕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