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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黑**、田**与张**、王**、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黑**、田**与被上诉人张**、王**、王**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前由郑州**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黑**、黑**、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0)惠民一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郑民二终字第822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利萍,又名黑**,女

  •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女

  • 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孟俊峰,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

  •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王森勇,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傅翔

  • 审判员高爱萍

  • 审判员王燕燕

  •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