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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吴*与李**、南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吴某诉被告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宛民初字第2906-1号
  •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原告吴*。

  • 法定代理人吴林业。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李**。

  • 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申学刚,该公司经理。

  • 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

  • 负责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永兴

  • 审判员边晓明

  • 审判员赵增华

  • 书记员王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