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吴某诉被告李**、被告南阳**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原告吴*。
法定代理人吴林业。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爱令,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
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学刚,该公司经理。
信达财产保**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兴
审判员边晓明
审判员赵增华
书记员王传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