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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94号
  •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周志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师悦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王九根,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于保林

  • 审判员王海清

  • 代理审判员丁伟

  •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