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焦作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志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悦敏,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九根,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保林
审判员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丁伟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