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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811民初662号
  •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洁),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光军、王慧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小卖铺对面)第五家。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爱萍

  •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