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洁),女,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光军、王慧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小卖铺对面)第五家。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爱萍
书记员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