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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中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中牟**有限公司、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原告借给被告韩**现金800万元,月息为3%,期限是2个月,被告中牟县**限公司、穆**作担保,期限两年,被告自愿承担2013年5月15日卢**60万借款的担保责任。根据上述借款合同,被告需承担卢**60万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冲抵本合同借款后,原告只需交付被告740万元。原告以转账及现金形式向被告支付共计74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利息支付到2015年3月14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原告李**与被告韩**、中牟**有限公司等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万九千二百九十九元,退还原告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122民初字438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韩**。

  • 被告中牟县**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 法定代表人韩**。

  • 被告穆**,男,1951年11月1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爽

  • 书记员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