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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昌**限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限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昌**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郑民四初字第621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昌**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世昆,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

  • 负责人彤建营,行长。

  • 委托代理人王伟平,该行员工。

  • 委托代理人赵峰领,该行员工。

  • 第三人河南**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易勇,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胡雁云,该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怡

  • 审判员闫天文

  • 审判员马常有

  • 书记员韩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