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限公司与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昌**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许昌**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昆,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
负责人彤建营,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平,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峰领,该行员工。
第三人河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雁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玉典,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怡
审判员闫天文
审判员马常有
书记员韩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