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韦信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麻吉阳,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忠炜
审判员马秀芬
代理审判员张洁琼
书记员周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