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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海**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宁仲裁字第05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法仲字第00015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 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人上海金**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 法定代表人曹*,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卫平,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青海**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 法定代表人韦信织,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麻吉阳,青海姜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忠炜

  • 审判员马秀芬

  • 代理审判员张洁琼

  • 书记员周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