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马某某、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马某某、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哈**、马某某、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青0222民初720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哈某甲,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哈*乙女,1992年8月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建林

  • 书记员申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