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哈**、马某某、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哈**、马某某、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某甲,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马某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被告哈*乙女,1992年8月4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建林
书记员申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