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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马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韩**、马赛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马**于2016年4月16日以等待该案涉及的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22民初513号
  •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回族,生于1978年2月17日,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委托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韩**(又名韩*有),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回族,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 被告马赛买,女,生于1935年6月14日,回族,农民,青**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承福

  • 书记员马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