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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徳**有限公司与江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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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江安民初字第1787号
  •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四川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双龙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6200129-1

  • 法定代表人:罗**,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李成林,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阳春镇上阳村池塘头组。组织机构代码:06676015-X

  • 法定代表人:莫**

  • 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肖红辉

  • 人民陪审员钟林炯

  • 人民陪审员张贤良

  • 书记员王芝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