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欧**、魏**与被告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确表示不起诉,不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曹**、欧**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欧**负担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留耕镇。
原告欧**,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留耕镇。
原告魏**,女,192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留耕镇。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1号楼12-2号。组织机构代码:30948121-X。
法定代表人马乾*,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元会
书记员邓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