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吴**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名师名店美容美发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名师名店美容美发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本院决定再免受2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川1523民初第93号
  •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女,1993年12月2月生,汉族,住江安县怡乐镇。

  • 委托代理人刘力,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江安镇。系原告丈夫。

  • 被告江安县江安镇名师名店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江安县江安镇春风路103号。经营者曹**。

  • 委托代理人刘益言,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小波

  • 书记员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