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与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内21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范福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立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园道10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金彪
审判员张俊敏
代理审判员谢莉莉
书记员袁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