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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有限公司与中国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限公司与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民初字第8445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天津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6号内212号楼2楼。

  • 法定代表人范福利,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刘立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园道10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金彪

  • 审判员张俊敏

  • 代理审判员谢莉莉

  • 书记员袁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