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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与天津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9日、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诉案件证据不足,需要时间继续调取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即159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三初字第724号
  •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捉**巷龙都小区东门市3号。

  •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六路78号B-204室,邮寄送达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清霖园2号楼1903号。

  • 法定代表人翟*,经理。

  • 委托代理人梁可畏,天津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蓓

  • 代理审判员钟鸣

  • 人民陪审员王刚

  • 书记员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