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9日、10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涉诉案件证据不足,需要时间继续调取搜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即159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治市今易腾国际**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捉**巷龙都小区东门市3号。
法定代表人李**,经理。
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住册地天津港保税区滨海六路78号B-204室,邮寄送达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清霖园2号楼1903号。
法定代表人翟*,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可畏,天津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蓓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人民陪审员王刚
书记员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