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朱*申请执行杨**、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为30万元【保全查封杨**、普**共同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南侧中中轻纺城楚雄市场47幢4单元304、40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20093811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58岁,住楚雄市鹿城南路154号5幢1单元505室。
诉讼代理人陈实,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汤晓林,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男,35岁,住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南侧中中轻纺城楚雄市场47幢4单元304、404室。
被告普**,女,成年人,住楚雄市开发区丰胜路南侧中中轻纺城楚雄市场47幢4单元304、404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雷
书记员茶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