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生,彝族,住开远市。
委托代理人陈艳梅,云南开元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蒙古族,现羁押于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丽梅
书记员沐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