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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2502民初202号
  •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11日生,彝族,住开远市。

  • 委托代理人陈艳梅,云南开元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胡某某,男,1974年11月13日生,蒙古族,现羁押于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丽梅

  • 书记员沐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