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巩留县**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利**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一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永**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未能提供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有效证据,原审确认工程量证据不足。因被申请人工程没有完工,延期交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城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司法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巩留县**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巩留县**发公司。住所地:巩留县。
法定代表人: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新疆宝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利**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婷,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敖其尔加甫
审判员郭长安
审判员黄竹玲
书记员祖丽比亚·艾尼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