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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与宋**,乌鲁木齐**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王**与被上诉人宋**、乌鲁木**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王**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和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人宋**、王**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各70元(宋**、王**已预交),一、二审各减半收取35元,由宋**、王**负担,一、二审余款各35元,由一、二审法院各退还原告宋**、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处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01民终第161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204号。

  • 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204号。

  • 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乌鲁木**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102号。

  • 委托代理人:宋爱珍(系宋玉菡的姑姑),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D座3单元601号。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翠泉路727号。

  •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曹雪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进民

  • 审判员达莲花

  • 审判员刘雪花

  • 书记员聂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