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王**与被上诉人宋**、乌鲁木**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王**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和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准许上诉人宋**、王**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各70元(宋**、王**已预交),一、二审各减半收取35元,由宋**、王**负担,一、二审余款各35元,由一、二审法院各退还原告宋**、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处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204号。
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204号。
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文明,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女,汉族,1979年10月18日出生,乌鲁木**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41号5号楼1单元102号。
委托代理人:宋爱珍(系宋玉菡的姑姑),女,汉族,1962年2月26日出生,新疆建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36号D座3单元6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翠泉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雪莉,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进民
审判员达莲花
审判员刘雪花
书记员聂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