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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向明撤回对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库民初字第4613-1号
  • 法院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男,汉族,个体。

  •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平安**郭楞中心支公司,

  •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 住所地:库尔勒市广场路2号百川商务大厦六楼

  • 委托代理人魏娜,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陆**,男,汉族,个体。

  • 委托代理人张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林进

  • 书记员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