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向明撤回对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方**,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郭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库尔勒市广场路2号百川商务大厦六楼
委托代理人魏娜,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男,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张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
审判人员
审判员林进
书记员张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