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诉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需补充证据,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库**,女,哈萨克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
原告:卡**,男,哈萨克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阿**,男,哈萨克族,1995年8月19日出生。
原告:沙和加**,女,哈萨克族,1975年4月1日出生。
原告:达那古丽·吾拉孜汗,女,哈萨克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雪婷,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原籍江苏省泗阳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孔祥文
书记员江兆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