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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卡**、阿**?卡依**、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与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诉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需补充证据,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巩民初字第564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库**,女,哈萨克族,1948年12月5日出生。

  • 原告:卡**,男,哈萨克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

  • 原告:阿**,男,哈萨克族,1995年8月19日出生。

  • 原告:沙和加**,女,哈萨克族,1975年4月1日出生。

  • 原告:达那古丽·吾拉孜汗,女,哈萨克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张雪婷,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 被告:王**,男,汉族,1960年8月22日出生,原籍江苏省泗阳县,农民。

  • 委托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孔祥文

  • 书记员江兆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