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鸣与被上诉人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鸣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雷鸣负担1650元,退上诉人雷鸣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鸣,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河南省林宝市人,现住喀什地区。
委托代理人于新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青萍
代理审判员张荣琴
代理审判员王红云
书记员贺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