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雷鸣诉段智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鸣与被上诉人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4)喀*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雷鸣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鸣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雷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雷鸣负担1650元,退上诉人雷鸣16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喀民终字第1148号
  • 法院 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鸣,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河南省林宝市人,现住喀什地区。

  • 委托代理人于新泉,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男,汉族,1976年5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青萍

  • 代理审判员张荣琴

  • 代理审判员王红云

  • 书记员贺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