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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玉米提?尤**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负担,退还原告玉**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4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劳动争议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玉**,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阿布都热合曼·艾合麦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新疆有色**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 法定代表人:姚**,新疆有色**贸有限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津艳

  • 人民陪审员陶秀琴

  • 人民陪审员阿扎提古丽

  • 书记员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