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玉**诉被告新疆有**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负担,退还原告玉**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玉**,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阿布都热合曼·艾合麦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有色**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姚**,新疆有色**贸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津艳
人民陪审员陶秀琴
人民陪审员阿扎提古丽
书记员桑田